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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205#
发表于 2013-7-5 00:29:27 | 只看该作者
其核心观点是:同性恋性取向受到后天环境因素的显著影响,可以作为同性婚姻应受到额外法律限制的事实根据,这一法律限制就是禁止同性婚姻家庭抚养子女。
alma 发表于 2013-7-4 23:31

谈到一些实际问题。但是这种“显著影响”仅仅在同性恋家庭关系的内部被限制是否足够呢?如果回答“是”,那么支撑该论点的逻辑就立刻又混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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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13-7-5 01:01:07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同性婚姻权之性理论探析》中,作者熊金才批评了自由主义的性伦理,并为传统的伦理进行了辩护,可惜我找不到大家可以看的链接。我是在学校的知网上查到的。(MD, 我现在还在学校加班ing)

请大家看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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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表于 2013-7-5 01:10:39 | 只看该作者
我查到了上面提到的复旦大学王森波博士的博士论文: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2011.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46-10111841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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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13-7-5 01:20:15 |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天才精英辈出的同志们在论证“先天论”的长年奋进中,成绩实在不敢恭维。坦率地说,什么实质性的进展都谈不上。

真得了件新衣麻烦您罩上出来走两圈,让俺们这帮土鳖也开开眼。亮瞎了狗眼,算俺们自个儿的。哪怕半成品呢,好歹有个版型儿,画一件儿手里拎把毛线裸奔算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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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表于 2013-7-5 04:18: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5 04:20 编辑
事实上,天才精英辈出的同志们在论证“先天论”的长年奋进中,成绩实在不敢恭维。坦率地说,什么实质 ...
bodyheat 发表于 2013-7-5 01:20

我也认为,本质论和先天论没有多少可以拿得出手的证据。而且被滥用的嫌疑更大。倒是建构论的影响力更大,以福柯之流的理论比较有颠覆性,福柯本人也是同性恋。。。。。。但是解构论者的理论,他们是一方面解构结构,也同时瓦解社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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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3-7-5 04:19: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5 04:37 编辑

@jwang,  王老师也谈点自由主义吧。社会是由精英推动的,作为自由主义的精英,wang老师应该多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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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3-7-5 05:05: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5 05:13 编辑

我越来越认识到自由主义是存在边界的,这个边界不是让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自由。让所有人都能得到自由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宽容是一种非常可贵的品质,可是现在越来越有被滥用的危险。。。

点评

FIM
自由当然有边界,至少是法律的边界。但法律也是可以修改的。人们的传统观念也会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而改变。  发表于 2013-7-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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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发表于 2013-7-5 07:3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ngziyuang 于 2013-7-5 09:40 编辑

回复 bodyheat 的帖子

body兄,可能我没表达清楚,申明一下我的观点。
我对福柯和威克斯所知不多,对建构主义也肤浅的很。只是在自己的知识背景和认知下,有点认同其理论:“性”和其它人格成分一样没有绝对的背景。
“人”虽然有着生物性的基础,但“人格”的形成(至少就现代人而言)多少超越了其生物性基础,同样的“内驱力”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方向。有时甚至与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驰。这现象单就个人的发展而言的确具有一定随意性,偶然性,或者自主性。
但我并没有否定社会和社会制度的重要和对个体的约束,。虽然社会在萌芽阶段的发展也具有随意性,偶然性。当其组织起来后,现存的社会的本身对其发展就形成了一种约束,就像数学上的“连续性原理”一样,社会不能跳跃式发展,会受到其原来发展轨迹的影响。而“人”最重要的就是其社会性,当然不可能摆脱社会的约束(否则也不成为人了)。人具有历史性,受到社会(即所有历史条件的合成)的约束,这就是我那句“建构的历史性,”的意思。
建构的理论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但也没被证伪。作为一种“机智”的解读(或斗争的依据),个人觉得颇有可取之处。
不知是否回答了body兄的问题,当然这全是我个人的浅薄看法,没什么依据。
再次感谢alma兄贴出的好文。
马上要去上班,晚上有空再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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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发表于 2013-7-5 07:54:53 | 只看该作者
我到并不认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


关于同性恋,我认为没必要从理论或实际上来证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是因为反对同性恋是种来自于生理和心理深处的极端反感,那种反感不是理性的。尽管可以从理论上来说明同性恋的合法性也是没有用处的。我想反对同性恋和同情同性恋都同意同性恋不是种犯法的,也不是种不道德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的来源是后天学习的还是生理决定的。如有了这共同点,接下的是同性恋者正当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作为个人的同性恋者,他们应该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益。这点也是没有异议的。

作为要组成家庭的同性恋者,他们是否该享受和异性婚姻同样的权益?这点有异议。这里再争也没用。但我要指出的是,实际上追求婚姻的同性恋都是追求稳定关系的同性恋,往往是很多具有专业技能的长期生活在一起同性恋。否认他们的权益是很不合理也是在伦理上说不过去的。

至于bodyheat兄把同性恋说为动摇人类延存或等同于要把人类灭亡的力量,这完全没根据的。这就是由偏见产生的理论。而这种种偏见又是建立在那种心理和生理上极端的反感之上的。

实际上假定就是明天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也不会突然间就如整个社会就会塌陷,人人都会变成同性恋,从而威胁到人类的延存。这种讲法在实际中压根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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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表于 2013-7-6 07:48: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wang 于 2013-7-6 11:25 编辑

本来我不想多讲了,这是因为就是我能在理论上讲明了,但实际上也是没有用的。这个有关同性恋的议题涉及了男人最心底深处的东西,这是无法以理性的推论来说服的。中国这个社会还有达到这个程度,中国的男人还没达到这个程度。

那么到底是谁根据一定表象或虚假的信息相互做了判断的呢?
当你自己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正确时,却一味指责别人的判断为偏见,这么做合适吗?”偏见“+”傲慢“难道不是更糟糕吗?

关于偏见的概念,我讲的一点不错。我讲偏见是一种缺乏理性基础的主观判断。现在来看看英文维基的定义。

The word prejudice refers to prejudgment: i.e. making a decision before becoming aware of the relevant facts of a case. In recent times, the word has come to be most often used to refer to preconceived, usually unfavorable, judgments toward people or a person because of gender, social class, age, disability, religion, sexuality, race/ethnicity, language, nationality or other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case it refers to a positive or negative evaluation of another person based on their group membership.[1] Prejudice can also refer to unfounded beliefs[2] and may include "any unreasonable attitude that is unusually resistant to rational influence."[3]Gordon Allport defined prejudice as a "feeling, favorable or unfavorable, toward a person or thing, prior to, or not based on, actual experience."[4]

偏见是种臆断。也就是说,在不了解相关的事实之前就作出的判断。在现行的社会中,偏见一词通常用来指一种对由于性别,社会地位,年龄,宗教,性取向,种族等而导致的负面的判断。在这之中,偏见是指按人们在社会中的团体所属性来对某个人的正面或负面的评价。你对同性恋的判断就是按你的团体的属性,既异性恋者的群体来对同性恋的负面的臆断,或许说偏见。这种偏见是种情感,不是理性的分析,有如Allport所说:这是种不建立在实际经历的对人或对事偏好和不偏好的情绪。

关于道德,我前已讲,我不愿涉及,原因我也讲了。你说同性恋不道德,我说道德。这争不清楚的。我想我们得放下这点。在社会中,有的是道德的,但并不合理。有的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就是不合理的。

即不要先天依据也不要后天依据,也就是说您这道德是不需要准则的,那您还讲什么”道德“啊?您有种,胆儿比同志们都大!

这第一句“即不要先天依据也不要后天依据,也就是说您这道德是不需要准则的”完全是你编出来的,我没讲过。道德本身就是个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准则系统,这个系统的基础在我的讲述中是很清楚的,即人权。不侵犯他人的权力和利益就是道德的,反之,则不然。正是我的定义下的道德,即正确和错误标准和你讲依据并没绝对的关联的,也不需证明它的来源。我这不进一步推导下去,这是涉及到这论述的抽象性和逻辑推论的复杂性。反过来,就是同性恋行为100%是后天学习的,你也没有根据讲这是不道德的。更何况同性恋行为是生理的和社会的因素共同导至的。

再看英文维基中道德的条文。

Morality (from the Latin moralitas "manner, character, proper behavior") is the differentiation of intentions, decisions, and actions between those that are "good" (or right) and those that are "bad" (or wrong). The philosophy of morality is ethics. A moral code is a system of morality (according to a particular philosophy, religion, culture, etc.) and a moral is any one practice or teaching within a moral code. Morality may also be specifically synonymous with "goodness" or "rightness." Immorality is the active opposition to morality (i.e. opposition to that which is good or right), while amorality is variously defined as an un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toward, or disbelief in any set of moral standards or principles.[1][2][3][4] An example of a moral code is the Golden Rule which states that, "One should treat others as one would like others to treat oneself."[5]

看看最后一句。道德中的黄金准则是:一个人必须对待他人如同他预期他人也以同样方式对待他自己。这是什么?这就人权的基本概念之一,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

点评

赞同,“推己及人”是道德的基本准则。  发表于 2013-7-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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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发表于 2013-7-5 17:51: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河 于 2013-7-5 17:54 编辑
最后,俺觉得有必要严重怀疑的一点是: 近年来由西方少数国家发端,并逐渐成蔓延全球之势的“同性恋合法化 ...
bodyheat 发表于 2013-7-3 14:52

人类走的是一条自我觉醒的道路,这条道路上必然会触发很多事件促使人类反思反省:
希特勒使人类认识到种族灭绝,不可行;
核武使人类认识到世界毁灭,不可行;
生化武器使人类认识到生化危机,不可行;
而同性恋使人类认识到限制爱的自由,更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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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发表于 2013-7-5 18:0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Jwang 的帖子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违法"。比如:同居叫非法行为;重婚就叫违法行为。非法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受到制裁,但并不合法,因此不受法律保护;通常非法行为在公共道德范畴中属于“不道德行为”。这里不在道德水平高低设定的问题上展开。
同性恋(婚姻)在其合法化之前,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道德:合乎道理的行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同性恋没有找到其生理学和心理学上的那个“道理”之前,凭什么要求此类行为被认为是道德的呢?
所谓“人权”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幌子,更不是块随意挥舞的遮羞布,不道德的人就没有人权啦?谁否认您这人权了?!

同性恋伴侣组成家庭关系能否称其为婚姻呢?
婚姻: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社会制度。而正是这个制度保障着人类繁衍生息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
男女两性的生理事实前提根本就不存在了,您俩凭什么敢叫“婚姻”啊?
这种婚姻关系如果不能成立的话,相应的权益又将从何而来呢?
“室友”、“伴侣”也可以是一种共同生活为目的家庭关系,愿意多久都可以。

请原谅俺拒绝接受Jwang同学对本人的“偏见”指责。请您也不要擅自揣测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俺没有这样对待过您,您为何要这样对待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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