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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205#
发表于 2013-7-5 05:05: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5 05:13 编辑

我越来越认识到自由主义是存在边界的,这个边界不是让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自由。让所有人都能得到自由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宽容是一种非常可贵的品质,可是现在越来越有被滥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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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自由当然有边界,至少是法律的边界。但法律也是可以修改的。人们的传统观念也会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而改变。  发表于 2013-7-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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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13-7-5 07:3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ngziyuang 于 2013-7-5 09:40 编辑

回复 bodyheat 的帖子

body兄,可能我没表达清楚,申明一下我的观点。
我对福柯和威克斯所知不多,对建构主义也肤浅的很。只是在自己的知识背景和认知下,有点认同其理论:“性”和其它人格成分一样没有绝对的背景。
“人”虽然有着生物性的基础,但“人格”的形成(至少就现代人而言)多少超越了其生物性基础,同样的“内驱力”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方向。有时甚至与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驰。这现象单就个人的发展而言的确具有一定随意性,偶然性,或者自主性。
但我并没有否定社会和社会制度的重要和对个体的约束,。虽然社会在萌芽阶段的发展也具有随意性,偶然性。当其组织起来后,现存的社会的本身对其发展就形成了一种约束,就像数学上的“连续性原理”一样,社会不能跳跃式发展,会受到其原来发展轨迹的影响。而“人”最重要的就是其社会性,当然不可能摆脱社会的约束(否则也不成为人了)。人具有历史性,受到社会(即所有历史条件的合成)的约束,这就是我那句“建构的历史性,”的意思。
建构的理论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但也没被证伪。作为一种“机智”的解读(或斗争的依据),个人觉得颇有可取之处。
不知是否回答了body兄的问题,当然这全是我个人的浅薄看法,没什么依据。
再次感谢alma兄贴出的好文。
马上要去上班,晚上有空再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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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表于 2013-7-5 07:54:53 | 只看该作者
我到并不认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


关于同性恋,我认为没必要从理论或实际上来证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是因为反对同性恋是种来自于生理和心理深处的极端反感,那种反感不是理性的。尽管可以从理论上来说明同性恋的合法性也是没有用处的。我想反对同性恋和同情同性恋都同意同性恋不是种犯法的,也不是种不道德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的来源是后天学习的还是生理决定的。如有了这共同点,接下的是同性恋者正当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作为个人的同性恋者,他们应该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益。这点也是没有异议的。

作为要组成家庭的同性恋者,他们是否该享受和异性婚姻同样的权益?这点有异议。这里再争也没用。但我要指出的是,实际上追求婚姻的同性恋都是追求稳定关系的同性恋,往往是很多具有专业技能的长期生活在一起同性恋。否认他们的权益是很不合理也是在伦理上说不过去的。

至于bodyheat兄把同性恋说为动摇人类延存或等同于要把人类灭亡的力量,这完全没根据的。这就是由偏见产生的理论。而这种种偏见又是建立在那种心理和生理上极端的反感之上的。

实际上假定就是明天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也不会突然间就如整个社会就会塌陷,人人都会变成同性恋,从而威胁到人类的延存。这种讲法在实际中压根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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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13-7-5 17:51: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河 于 2013-7-5 17:54 编辑
最后,俺觉得有必要严重怀疑的一点是: 近年来由西方少数国家发端,并逐渐成蔓延全球之势的“同性恋合法化 ...
bodyheat 发表于 2013-7-3 14:52

人类走的是一条自我觉醒的道路,这条道路上必然会触发很多事件促使人类反思反省:
希特勒使人类认识到种族灭绝,不可行;
核武使人类认识到世界毁灭,不可行;
生化武器使人类认识到生化危机,不可行;
而同性恋使人类认识到限制爱的自由,更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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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限制爱的自由了?限制的是无约束的性爱自由好吗?  发表于 2013-7-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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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表于 2013-7-5 18:0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Jwang 的帖子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违法"。比如:同居叫非法行为;重婚就叫违法行为。非法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受到制裁,但并不合法,因此不受法律保护;通常非法行为在公共道德范畴中属于“不道德行为”。这里不在道德水平高低设定的问题上展开。
同性恋(婚姻)在其合法化之前,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道德:合乎道理的行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同性恋没有找到其生理学和心理学上的那个“道理”之前,凭什么要求此类行为被认为是道德的呢?
所谓“人权”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幌子,更不是块随意挥舞的遮羞布,不道德的人就没有人权啦?谁否认您这人权了?!

同性恋伴侣组成家庭关系能否称其为婚姻呢?
婚姻: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社会制度。而正是这个制度保障着人类繁衍生息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
男女两性的生理事实前提根本就不存在了,您俩凭什么敢叫“婚姻”啊?
这种婚姻关系如果不能成立的话,相应的权益又将从何而来呢?
“室友”、“伴侣”也可以是一种共同生活为目的家庭关系,愿意多久都可以。

请原谅俺拒绝接受Jwang同学对本人的“偏见”指责。请您也不要擅自揣测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俺没有这样对待过您,您为何要这样对待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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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3-7-5 19:12: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yheat 于 2013-7-5 19:35 编辑

W兄客气了,大家共同探讨。


具体到目前的这个两性问题,俺认为在解读“建构的历史性”时,断然否认其生物性基础(禀赋)的观点首先就是异想天开的。生物性基础在社会化建构的历史中完全不起任何作用,那要这基础何用呢?生物性基础在其自身建构过程中就没“历史性”吗?就该理所当然的被忽视掉吗?如果挺同者反复强调的那套本身就子虚乌有的“先天论”连哲学基础都如此薄弱,那么他们实在很难自圆其说。

谁说只有无知者才无畏?福柯同志就是“有知者无畏”的先进代表,不仅精于著述,更热衷实践。在其自己建立起的那套性哲学理论光辉照耀下,同性、性虐一起招呼,终于在AIDS的眷顾下英勇捐躯了。俺脚着大家或许能从这个英雄事迹中得到些神马,认同其三观的朋友自忖您有人家这份儿“大智大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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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3-7-5 20:19: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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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的基础当然不能,也不可能否认,其可以表现为人内心的种种“驱动力”(个人认为在生物性的人和社会之间,还有个心理层面)。但是人总试图 把这些“内驱力”纳入人的认识体系与社会制度,由此产生了各种大相径庭的应对(表现为历史的积淀)。其中的是非很难判断,因为不能找出一个绝对的标准。或许可以说生物性在建构的过程中被消解掉了,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具体到“同性恋”的情况,我的相关知识实在不多,不好多讲。但body兄说“先天论”子虚乌有,也有点过急了,还是有待时日吧。另外我心中的“先天”范围宽泛点:基因,胚胎发育,童年环境(也许有些促使同性恋发展的因素,我们尚未认识)。
另外正如王博士所言:那些寻求婚姻权利的同性恋者的行为,正是对传统价值的认同。对这种要求,不好简单拒之门外。毕竟成年“同性恋者”的完整的人格和权利,我们应该认同吧。
对于福柯我倒很敬佩,不仅其犀利的思想,还有其勇于实践的生活态度。至于艾滋,是否可以看做一次“意外”,就好比爬小姑娘窗台失足跌死。
先杂七杂八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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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人家不跟你讲心理养成的问题,人家跟你讲先天问题!!!  发表于 2013-7-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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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发表于 2013-7-5 20:55: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yheat 于 2013-7-5 20: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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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的基础当然不能,也不可能否认,其可以表现为人内心的种种“驱动力”(个人认为在生物性的人 ...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7-5 20:19

# 认同传统婚姻价值观的全部吗?那么,采取一正常的性生活方式咋样?共同生育抚养一你俩自己的孩子给大家伙瞧瞧。“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愿不愿与能不能是有分别的,咱别糊弄。

# 这帮人目前确实拿不出来任何真东西来,却忙不迭地满世界瞎忽悠。这不叫“子虚乌有”什么叫子虚乌有啊?这到底是俺过急了,还是同志们过急了?若说俺急,俺那也是替同志们急。

# 福老师那叫“意外”?好,那么“老李勤奋读书踏实学问,结果抱得颜如玉”——这叫意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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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发表于 2013-7-5 21:22: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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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问题值得研究,有成果公布出来也对,至于推论,见仁见智了。
“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全部价值观”的范围在哪里?不能部分认可吗?
福柯那时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能和现在相比,在这个意义上,称为“意外”也可以吧?也许有“舍身取义”的成分在,还得再去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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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表于 2013-7-5 22:0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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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问题值得研究,有成果公布出来也对,至于推论,见仁见智了。
“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全部价值观”的范围在哪里?不能部分认可吗?
福柯那时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能和现在相比,在这个意义上,称为“意外”也可以吧?也许有“舍身取义”的成分在,还得再去了解下。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7-5 21:22

科学结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您还没有呢就当有说,更拿已经被证伪的实验当理论依据,这叫哪门子“见仁见智”?这叫造谣好吗?

“部分认同”您诉求哪门子“完整权益”?“区分认同”您诉求哪门子“相同权益”?

福柯那也好意思叫“舍身取义”?还“意外舍身取义”??? 偶就勒了个去~~~
哥们儿实在扛不住了,能先让俺笑10块钱的吗?  ...反正人家布鲁诺可不是自个儿捧把柴火一不留神自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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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发表于 2013-7-5 22:26: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wang 于 2013-7-5 23:31 编辑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违法"。比如:同居叫非法行为;重婚就叫违法行为。非法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受到制裁,但并不合法,因此不受法律保护;通常非法行为在公共道德范畴中属于“不道德行为”。这里不在道德水平高低设定的问题上展开。
同性恋(婚姻)在其合法化之前,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我以为你也认为同性恋是种不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现在看来不是。我想大部分人即是不赞同同性恋婚姻,但同时并不认为同性恋是种不道德行为。涉及了道德范畴,我想我没必要进行下去。这是因为道德范畴涉及了主观判断,很多事不是几句话可轻易讲清的。说同性恋行为不道德就是种偏见。道德不道德的标准是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同性没有侵犯他人的人权,故不是种不道德的行为。反之,讲同性恋是种不道德的行为其理性的基础是什么呢?我看没有。故我讲是种偏见。所谓的偏见就是一种缺乏理性基础的主观判断。

道德:合乎道理的行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同性恋没有找到其生理学和心理学上的那个“道理”之前,凭什么要求此类行为被认为是道德的呢?

你的道德定义是不正确的。就是按你的概念,这个道理是个可变的概念,它随着历史和地理环境变化的。以前是不道德,现在可以是道德。在道德范畴里,至少按我的定义,同性恋不必证明它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这是不影响同性恋是否是种道德行为的判断的。
所谓“人权”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幌子,更不是块随意挥舞的遮羞布,不道德的人就没有人权啦?谁否认您这人权了?!

人权就是万能的幌子!我们的法律制度,道德准则,政治制度等都应考虑人权这个普世的价值。没有人权的社会是畸形的社会。人类文明的发展可以说是人权的发展史。

同性恋伴侣组成家庭关系能否称其为婚姻呢?
婚姻: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社会制度。而正是这个制度保障着人类繁衍生息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
男女两性的生理事实前提根本就不存在了,您俩凭什么敢叫“婚姻”啊?
这种婚姻关系如果不能成立的话,相应的权益又将从何而来呢?
“室友”、“伴侣”也可以是一种共同生活为目的家庭关系,愿意多久都可以。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的主要理由是,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制度。我的观点是婚姻这个概念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在变化的。如果现在很多人没法接受的话,可以在法律上用家庭一词。但是这个家庭概念必须在法律上和婚姻等同,具有同样的法律内含。

请原谅俺拒绝接受Jwang同学对本人的“偏见”指责。请您也不要擅自揣测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俺没有这样对待过您,您为何要这样对待俺呢?

我不是同性恋,我不实行同性恋也是我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反应。这点你我是相同的。我这样讲没有贬低你的意思。我们不同的是,我没把这种反应上升为一种行为准则,没有上升为一种理论。即使是同性恋是不符合我的反应,我也没有用我的反应来判断他人的行为。而你把这上升为种准则,即非异性恋是不道德的。你的反应也上升种理论。既你前面说的,把同性恋作为摧毁这个人类的一种因素。这在任何一方面都讲不通的。故我说这是偏见。所谓的偏见就是一种缺乏理性基础的主观判断。

点评

先天曰道,后天曰理;不讲道理的道德是什么道德?  发表于 2013-7-6 03:30
俺的定义不正确,要不您创新一个正确的出来俺们都学学。即不要先天依据也不要后天依据,也就是说您这道德是不需要准则的,那您还讲什么”道德“啊?您有种,胆儿比同志们都大!  发表于 2013-7-6 03:22
若不把对方打成“偏见”,哪来己方之的“正见”?  发表于 2013-7-6 00:21
大家把各自观点摊桌上晒晒挺好。谁更靠谱儿,诸公自己心里自会有数。至于俺是否“偏见”嘛,就算俺发毒誓“谁偏见谁断子绝孙”有用吗?您说是就是吧!不然怎样?  发表于 2013-7-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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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发表于 2013-7-5 22:3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bodyheat 的帖子

body兄,厉害,见笑了。
大概我语文没过关,还是潜水学习吧。   

点评

没关系。你语文挺好,只是逻辑跑偏了。谁都难免的,多注意点儿就好了。  发表于 2013-7-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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