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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217#
发表于 2013-7-5 20:55: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yheat 于 2013-7-5 20: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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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的基础当然不能,也不可能否认,其可以表现为人内心的种种“驱动力”(个人认为在生物性的人 ...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7-5 20:19

# 认同传统婚姻价值观的全部吗?那么,采取一正常的性生活方式咋样?共同生育抚养一你俩自己的孩子给大家伙瞧瞧。“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愿不愿与能不能是有分别的,咱别糊弄。

# 这帮人目前确实拿不出来任何真东西来,却忙不迭地满世界瞎忽悠。这不叫“子虚乌有”什么叫子虚乌有啊?这到底是俺过急了,还是同志们过急了?若说俺急,俺那也是替同志们急。

# 福老师那叫“意外”?好,那么“老李勤奋读书踏实学问,结果抱得颜如玉”——这叫意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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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发表于 2013-7-5 19:12: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yheat 于 2013-7-5 19:35 编辑

W兄客气了,大家共同探讨。


具体到目前的这个两性问题,俺认为在解读“建构的历史性”时,断然否认其生物性基础(禀赋)的观点首先就是异想天开的。生物性基础在社会化建构的历史中完全不起任何作用,那要这基础何用呢?生物性基础在其自身建构过程中就没“历史性”吗?就该理所当然的被忽视掉吗?如果挺同者反复强调的那套本身就子虚乌有的“先天论”连哲学基础都如此薄弱,那么他们实在很难自圆其说。

谁说只有无知者才无畏?福柯同志就是“有知者无畏”的先进代表,不仅精于著述,更热衷实践。在其自己建立起的那套性哲学理论光辉照耀下,同性、性虐一起招呼,终于在AIDS的眷顾下英勇捐躯了。俺脚着大家或许能从这个英雄事迹中得到些神马,认同其三观的朋友自忖您有人家这份儿“大智大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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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发表于 2013-7-5 20:19: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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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的基础当然不能,也不可能否认,其可以表现为人内心的种种“驱动力”(个人认为在生物性的人和社会之间,还有个心理层面)。但是人总试图 把这些“内驱力”纳入人的认识体系与社会制度,由此产生了各种大相径庭的应对(表现为历史的积淀)。其中的是非很难判断,因为不能找出一个绝对的标准。或许可以说生物性在建构的过程中被消解掉了,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具体到“同性恋”的情况,我的相关知识实在不多,不好多讲。但body兄说“先天论”子虚乌有,也有点过急了,还是有待时日吧。另外我心中的“先天”范围宽泛点:基因,胚胎发育,童年环境(也许有些促使同性恋发展的因素,我们尚未认识)。
另外正如王博士所言:那些寻求婚姻权利的同性恋者的行为,正是对传统价值的认同。对这种要求,不好简单拒之门外。毕竟成年“同性恋者”的完整的人格和权利,我们应该认同吧。
对于福柯我倒很敬佩,不仅其犀利的思想,还有其勇于实践的生活态度。至于艾滋,是否可以看做一次“意外”,就好比爬小姑娘窗台失足跌死。
先杂七杂八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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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人家不跟你讲心理养成的问题,人家跟你讲先天问题!!!  发表于 2013-7-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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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发表于 2013-7-5 21:22: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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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问题值得研究,有成果公布出来也对,至于推论,见仁见智了。
“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全部价值观”的范围在哪里?不能部分认可吗?
福柯那时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能和现在相比,在这个意义上,称为“意外”也可以吧?也许有“舍身取义”的成分在,还得再去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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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3-7-5 22:0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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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问题值得研究,有成果公布出来也对,至于推论,见仁见智了。
“价值观”不是空中楼阁,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全部价值观”的范围在哪里?不能部分认可吗?
福柯那时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能和现在相比,在这个意义上,称为“意外”也可以吧?也许有“舍身取义”的成分在,还得再去了解下。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7-5 21:22

科学结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您还没有呢就当有说,更拿已经被证伪的实验当理论依据,这叫哪门子“见仁见智”?这叫造谣好吗?

“部分认同”您诉求哪门子“完整权益”?“区分认同”您诉求哪门子“相同权益”?

福柯那也好意思叫“舍身取义”?还“意外舍身取义”??? 偶就勒了个去~~~
哥们儿实在扛不住了,能先让俺笑10块钱的吗?  ...反正人家布鲁诺可不是自个儿捧把柴火一不留神自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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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表于 2013-7-5 22:26: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wang 于 2013-7-5 23:31 编辑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违法"。比如:同居叫非法行为;重婚就叫违法行为。非法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受到制裁,但并不合法,因此不受法律保护;通常非法行为在公共道德范畴中属于“不道德行为”。这里不在道德水平高低设定的问题上展开。
同性恋(婚姻)在其合法化之前,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我以为你也认为同性恋是种不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现在看来不是。我想大部分人即是不赞同同性恋婚姻,但同时并不认为同性恋是种不道德行为。涉及了道德范畴,我想我没必要进行下去。这是因为道德范畴涉及了主观判断,很多事不是几句话可轻易讲清的。说同性恋行为不道德就是种偏见。道德不道德的标准是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同性没有侵犯他人的人权,故不是种不道德的行为。反之,讲同性恋是种不道德的行为其理性的基础是什么呢?我看没有。故我讲是种偏见。所谓的偏见就是一种缺乏理性基础的主观判断。

道德:合乎道理的行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同性恋没有找到其生理学和心理学上的那个“道理”之前,凭什么要求此类行为被认为是道德的呢?

你的道德定义是不正确的。就是按你的概念,这个道理是个可变的概念,它随着历史和地理环境变化的。以前是不道德,现在可以是道德。在道德范畴里,至少按我的定义,同性恋不必证明它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这是不影响同性恋是否是种道德行为的判断的。
所谓“人权”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幌子,更不是块随意挥舞的遮羞布,不道德的人就没有人权啦?谁否认您这人权了?!

人权就是万能的幌子!我们的法律制度,道德准则,政治制度等都应考虑人权这个普世的价值。没有人权的社会是畸形的社会。人类文明的发展可以说是人权的发展史。

同性恋伴侣组成家庭关系能否称其为婚姻呢?
婚姻: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社会制度。而正是这个制度保障着人类繁衍生息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
男女两性的生理事实前提根本就不存在了,您俩凭什么敢叫“婚姻”啊?
这种婚姻关系如果不能成立的话,相应的权益又将从何而来呢?
“室友”、“伴侣”也可以是一种共同生活为目的家庭关系,愿意多久都可以。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的主要理由是,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制度。我的观点是婚姻这个概念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在变化的。如果现在很多人没法接受的话,可以在法律上用家庭一词。但是这个家庭概念必须在法律上和婚姻等同,具有同样的法律内含。

请原谅俺拒绝接受Jwang同学对本人的“偏见”指责。请您也不要擅自揣测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俺没有这样对待过您,您为何要这样对待俺呢?

我不是同性恋,我不实行同性恋也是我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反应。这点你我是相同的。我这样讲没有贬低你的意思。我们不同的是,我没把这种反应上升为一种行为准则,没有上升为一种理论。即使是同性恋是不符合我的反应,我也没有用我的反应来判断他人的行为。而你把这上升为种准则,即非异性恋是不道德的。你的反应也上升种理论。既你前面说的,把同性恋作为摧毁这个人类的一种因素。这在任何一方面都讲不通的。故我说这是偏见。所谓的偏见就是一种缺乏理性基础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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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曰道,后天曰理;不讲道理的道德是什么道德?  发表于 2013-7-6 03:30
俺的定义不正确,要不您创新一个正确的出来俺们都学学。即不要先天依据也不要后天依据,也就是说您这道德是不需要准则的,那您还讲什么”道德“啊?您有种,胆儿比同志们都大!  发表于 2013-7-6 03:22
若不把对方打成“偏见”,哪来己方之的“正见”?  发表于 2013-7-6 00:21
大家把各自观点摊桌上晒晒挺好。谁更靠谱儿,诸公自己心里自会有数。至于俺是否“偏见”嘛,就算俺发毒誓“谁偏见谁断子绝孙”有用吗?您说是就是吧!不然怎样?  发表于 2013-7-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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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发表于 2013-7-5 22:31: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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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y兄,厉害,见笑了。
大概我语文没过关,还是潜水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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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你语文挺好,只是逻辑跑偏了。谁都难免的,多注意点儿就好了。  发表于 2013-7-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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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发表于 2013-7-6 00:41: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37.5℃ 于 2013-7-6 00:42 编辑

好这一口确实还真多看来同性恋是不少人的极品人生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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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样。这不是正经探讨问题的方法。挺同未见得就一定热衷搞同。  发表于 2013-7-6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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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发表于 2013-7-6 03:41: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yheat 于 2013-7-6 04:12 编辑

偏见是指根据一定表象或虚假的信息相互做出判断,从而出现判断失误或判断本身与判断对象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篇》。
偏见(英文prejudice,源自“prejudge”,预先判断)指的是不给别人以公正的考查便贸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没有任何证据,只凭先入为主的成见而然。 ——维基百科

那么到底是谁根据一定表象或虚假的信息相互做了判断的呢?
当你自己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正确时,却一味指责别人的判断为偏见,这么做合适吗?”偏见“+”傲慢“难道不是更糟糕吗?

~~~与诸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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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发表于 2013-7-6 04:29: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6 04:31 编辑
我以为你也认为同性恋是种不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现在看来不是。我想大部分人即是不赞同同性恋婚姻,但 ...
Jwang 发表于 2013-7-5 22:26

夜车开到四点钟,再来和自由主义的王老师讨教下。。。

人权怎么可能是万能的呢?请教一个问题:一对母子或是父女,向民政局或是美国政府申请结婚。这个事件您同意吗?  按照您上面的逻辑,您应该会同意,因为他们只是个人之见的结合,并没有影响他人的利益。。。。。。我相信在历史上他们可以找到不少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爱是存在的,而且无比坚挺。

我佛慈悲。。。。这个说法实在过于极端了。

找个相对温和的例子,假如一对表兄妹申请结婚,他们也没有侵犯他人的人权,所以这个案例您应该也会同意,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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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发表于 2013-7-6 04:48: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6 04:59 编辑
我以为你也认为同性恋是种不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现在看来不是。我想大部分人即是不赞同同性恋婚姻,但 ...
Jwang 发表于 2013-7-5 22:26

王老师,您如果觉得菜鸟上面的讨教还不过瘾,那么下面还有例子可以讨论。譬如一位14岁的孩子提出结婚,或许是和他/她的老师结婚,而且这两位共同宣誓他们的爱是真实的,您同意吗?  按照您上面的逻辑应该会同意,而且您也可以找出很多证据说明,现在对14岁孩子提出的婚姻权的限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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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发表于 2013-7-6 05:01:44 | 只看该作者
所以,王老师,您的道德观应该要修正一下。。。。不要被自由主义的权力扩张给冲昏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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