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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457#
发表于 2013-7-12 02:38: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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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 兰道乌斯卡 女士有点盛气凌人,言下之意:你不是同性恋,就别跟我学了
FIM 发表于 2013-7-12 02:33


因为,您没有提出足够有效的证据吗,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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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发表于 2013-7-12 02:40:29 | 只看该作者
我把fim兄直接驳回了,王版还没什么动静呢,让我齿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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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发表于 2013-7-12 02:41:0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所谓同性恋双性恋都是很不准确的说法。生理上讲每个人都可以是双性恋(再加上恋动物)。有过同性性 ...
Rozinante 发表于 2013-7-12 02:24

R兄,你这个”生理上讲每个人都可以是双性恋“有何论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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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发表于 2013-7-12 02:43:44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们是正方,盛气凌人是正常的,谁让您是反方呢?
alma 发表于 2013-7-12 02:35


什么乱七八糟的。人家明显说的是兰多夫斯卡问每个学生是不是同性恋这一点盛气凌人。我看alma教授是困了,再不睡觉就要漏好多破绽了,被人直接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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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我去写诗是否可以?  发表于 2013-7-12 02:51
要驳我并不容易。。。让这些自由主义者来吧。。。  发表于 2013-7-12 02:48
困了,睡了,哈哈。。。。。 小小的破绽。。。。  发表于 2013-7-12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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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发表于 2013-7-12 02:45:00 | 只看该作者
R兄,你这个”生理上讲每个人都可以是双性恋“有何论据啊?
bodyheat 发表于 2013-7-12 02:41


我的意思是那些事儿每个人都会干,保不齐很多人都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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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发表于 2013-7-12 02:53: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12 02:54 编辑

我改写诗了行不行?

花瓣一共有几片
一片两片三四片,
五片六片七八片。
九片十片十一片,

每片应有各娇艳,
正好捡到这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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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众不同的一片  发表于 2013-7-1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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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发表于 2013-7-12 02:55:16 | 只看该作者
红炉雪

春在枝头已几分,
还等嫦娥画眉声。
不识一点红炉雪,
只待十里落花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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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写点诗多好,还能流芳千古。无论教练还是运动员都不太适合您  发表于 2013-7-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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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发表于 2013-7-12 07:44: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ngziyuang 于 2013-7-12 07:48 编辑

回复 alma 的帖子

       对“同性恋”现象及其社会影响,所知不深,没什么资格讨论。无论支持哪方,泛泛而谈,除了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外,没多大意思。
    但对“同性恋婚姻”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我倒有点看法:制度只能应社会需要而产生,不能空中楼阁般强行制定,否则制定出来也得不到执行,alma兄前面举得明清时期对“男风”的禁止就是佐证。而且如哈耶克所言,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在社会规则分散演化基础上进行的,有一点像达尔文的进化论机制(当然政治制度的剧变会带来戏剧性的变动,就像进化史上地球天气的剧变一样)。各个社会单位,对应相同的变化作出不同的应对,由实践来检验,好的会推广,糟的淘汰。
    具体到“同性恋婚姻”已有人在实验了,那顺其自然就好。而且目前中国这方面的要求还没那么迫切,不急吧。到时真要推广,估计也阻挡不了。
    个人对社会制度的好坏,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总是局限于个人。这样复杂的事物,我们其好坏,趋势到底能了解多少呢?我想即使在原则上,也是不能把握的吧。alma兄言之凿凿,估计开了“上帝视角”。
    个人看法,既然有人在实验,也没有啥坏的结果反馈,那不妨认为是“道德的”。道德也是变动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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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发表于 2013-7-12 09:5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12 10: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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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性恋”现象及其社会影响,所知不深,没什么资格讨论。无论支持哪方,泛泛而谈,除了 ...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7-12 07:44

王老师好,您的三条理由我断然反对:
1)明清两朝的例子,只能说明我国有法不依,有法不施的现象由来已久。。。
2)不能说存在就是合理的。连美国都未能全部展开的东西,就有人指着我们的鼻子骂:你不按照这东西做,就是人权有问题,你人有问题。
3)西方某些国家的实验,现在结果还不清楚,需要几十年才能清楚。
btw,您是哈耶克的信徒?  找机会向您好好学习哈耶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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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保守派刚复活  发表于 2013-7-1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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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发表于 2013-7-12 16:58: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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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李连英去招安 …..  发表于 2013-7-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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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发表于 2013-7-12 19:19: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ngziyuang 于 2013-7-12 20:32 编辑

回复 alma 的帖子

alma兄,凭我对哈耶克的浅薄认识,“信徒”二字实在配不上。如果有机会和alma兄探讨一下,那自然好,只是我要去恶补一下相关知识了。
不管“明清的例子”怎么样,制度的设立要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顺势而为,这个没什么错吧?而立法者作为个人(或团体)很难把握具体制度的长远效果,那在一定条件下,各个社会团体各自实验,适者(指制度)生存,不失为一种思路吧?
你反对的,好像我也没有赞同啊。如果对方不了解情况,批评一下,抗议一会,那也没什么啊。这点民族自信心总该有吧?“存在即合理”如果不成立,那“存在总有原因”总可以说吧。没搞清原因前,灵活点,宽容点也是一种态度。
而且西方国家的做法,其结果反馈是否要几十年,这个也不能太确定吧?这个我是没有发言权了。
其实我这立场可以算“保守主义”吧。
补充一下,哈耶克的观点是以英国“普通法”产生为依据的(是否正确要各位专家斧正了),个人认为也适用于当今各国对“同性恋”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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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发表于 2013-7-13 22:00:03 | 只看该作者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精神病学界一直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精神疾病,归入精神性病患。随着对同性恋的认识的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DSM-IV和ICD-10分别明确的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中删去。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正常的同性恋行为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是否触犯我们的道德律呢?

那么我在想我们是否先该明确一下同性恋的概念,对同性恋的概念的明确这样才能有助于大家对其合理性的展开讨论。

同性恋,顾名思义指的是对同性产生了性感和依恋的行为,是性取向指向同性的一种现象。首先,同性恋指的是同性之间的关系,这个是我们都能够把握到的意义;其次同性恋是一种恋,正如我们讲异性恋一样,这是一种恋情(虽然这种感情偏离了传统的思维定义),并不仅仅是性冲动、性欲的满足和欢欣,并不仅仅是性交。因此我们在判断同性恋人群时不应该以是否有过肉体上的交合为依据,而正与我们判定异性恋一样,应该以是否有感情为根本的依据。否则我们就是在讲同性性交和异性性交而不是同性恋和异性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了。对概念的明确,将使我们能够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那些仅仅是为了性的满足的同性之间性交的行为,正如我们来判断异性之间的没有感情的性行为(如强奸和嫖妓等)是否是道德的和合理的一样,这种情况就不必要纳入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了。

至于同性恋是先天的还是受后天环境的影响,alma也引用了大量专业的医学上的数据和论述,但到底其真相如何,还是需要医学界和学术界的论证。综合两个贴子里大家关于同性恋现象所持反对的观点,我粗粗归纳了一下,大致有五个基本观点(如有遗漏请大家补充):

一、同性恋违反自然的规律。二、同性恋背离性行为的天然作用。三、同性恋是一种病态,并且会造成爱滋病等性病的更大可能的传播。四、同性恋对社会与家庭造成了影响。五、同性恋会导致社会犯罪。  

那么这些理由真的那么客观和正确吗?还请大家就此给出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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